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第五十六条有效调水期内输水干线的水体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调水期内,入南水北调干渠及调蓄湖泊的支流水体水质劣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查明原因,采取相应减少污染物排放等措施,保证水质尽快恢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