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明确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指标要求、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分区功能定位、污染防控和生态保护措施、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资金和技术支持、完成时限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