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实际需要,可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