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或者实施方案确定的水生态环境改善目标的要求,编制限期达标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按期达标。限期达标方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