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自然保护地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禁止新设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