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湖泊水域岸线空间分区管理,严格控制湖泊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岸线自然形态。沿湖泊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在湖泊流域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使用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行精确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技术,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和农村清洁工程,防止水质污染。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