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第十一条有效湖泊的水体水质应当达到与其水功能区对应的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水体水质应当达到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湖泊水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