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