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锅炉,并对现有的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新建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