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锅炉,并对现有的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新建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