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散煤管理制度,加强散煤质量监督和节能炉具的推广,并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进清洁煤炭、优质型煤的供应、使用和其他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禁止销售不符合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