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散煤管理制度,加强散煤质量监督和节能炉具的推广,并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进清洁煤炭、优质型煤的供应、使用和其他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禁止销售不符合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