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第十三条有效城市建设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