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领域的规划统筹。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