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