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以及气候承载力的现状、特点和产业发展方向,制定本地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有关区域和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资源区划成果应用,合理利用气候资源。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