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尚未生效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分布、变化以及可利用情况开展综合调查,对气候承载力、气候风险以及气候资源的有效性、可利用性进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气候资源调查和评估结果,编制全省气候资源区划,并予以公布。

气候资源区划应当包括编制背景和依据、区划方法、区划指标、分布状况、区划结果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