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尚未生效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本省上一年度气候状况公报。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发布本地气候状况公报。

气候状况公报应当包括基本气候概括、气候资源状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