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十条尚未生效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实行汇交制度。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汇交所获得的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汇交的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执行。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气候资源数据库和共享目录,组织做好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收集、审核、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加强气候数据开发利用,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