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规在公园和广场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非法开设商业服务项目的;(二)擅自改变公园和广场功能,进行过度经营性开发的;(三)将公园和广场管理用房用于经营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