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区,是指松原市实际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城市建成区,不包括县(市)、开发区(园区)。

各县(市)、开发区(园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园和广场的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