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园和广场内禁止车辆进入停车场以外的区域,但下列车辆除外: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正在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电力、水务及通信等作业车辆;

(三)驻园单位公务车辆,执行环卫、养护等园内管理任务车辆,公园观光车辆。

允许进入公园和广场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要求行驶和停放。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入园车辆管理细则,明确车辆类型、行驶路线、行驶速度和停放场地等要求,切实保障游客的游览和安全。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