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园和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乱倒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三)攀折树木,在树木上钉栓刻划、晾晒捆绑、倚靠车辆,践踏草坪、采摘花果;

(四)焚烧枯枝落叶、杂物及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五)擅自采石、取土;

(六)翻越围墙、栏杆、绿篱,攀爬建筑、雕塑、假山;

(七)占卜算命、乞讨卖艺、兜售物品,以及擅自散发广告宣传品、摆摊设点、展销募捐;

(八)在凳、椅、亭、廊等处躺卧等妨碍他人休憩的行为;

(九)擅自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

(十)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十一)在非指定区域游泳、滑冰、露营、烧烤、营火、垂钓、撒网捕鱼;

(十二)携带动物进入设有禁止标识的公园,辅助犬等法律法规规定动物除外;

(十三)不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

(十四)种植或者放生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物种;

(十五)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

(十六)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品;

(十七)在恶劣天气(大风、高温干旱等)预警期间使用明火,或者在禁火区域使用明火;

(十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