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将公园和广场中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改建为商业设施或者以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者个人经营。禁止将公园和广场管理用房改作经营性用房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