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园和广场内的文化、游乐及配套的服务设施应当与公园和广场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设置在相应的区域内,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大型游乐设施应当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定期检修、保养、更新。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