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尚未生效工会经费由工会组织独立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组织合并、分立或者撤销的,其经费、财产按有关规定处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