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尚未生效

工会经费由工会组织独立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组织合并、分立或者撤销的,其经费、财产按有关规定处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