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尚未生效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职工参加、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