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尚未生效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经费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应当依法设立独立经费账户。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和支持,并如实提供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等相关数据。工会应当对相关数据予以保密。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