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尚未生效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会经费。用人单位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足额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可以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同级总工会,未由财政统一划拨的用人单位工会经费可以由税务机关代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