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十条尚未生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依前款规定被依法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