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Not yet in force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依法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留。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