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Not yet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依法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留。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