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九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应当推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加入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加入工作地、经常居住地的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加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会或者用工单位的工会。灵活就业劳动者可以加入工作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工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