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尚未生效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

(一)保存文物比较丰富;

(二)历史建筑相对集中;

(三)保留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展现吉林多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铁路沿线城镇发展、东北抗联、东北解放、抗美援朝和新中国工业基地建设以及其他中华悠久历史文明、近现代历史进程和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等进程之一;

(五)具有不少于一处历史文化街区,或者不少于两处历史地段。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