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