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尚未生效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