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章 传承利用第四十五条尚未生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运营管理,开展历史文化资源的传承和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化运营过程中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