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尚未生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开展自评估,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制定保护评估工作办法,并结合上述评估结果对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状况定期开展评估,指导有关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保护主管部门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