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章 传承利用第四十三条尚未生效鼓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从事与当地特色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其原有形态和相关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尊重原住居民的意愿,不得强制性搬迁居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