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章 传承利用第四十二条尚未生效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在确保建筑安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后,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使历史建筑适应现代生活需要。鼓励延续历史建筑原有使用功能,支持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方志馆、传统工艺作坊等以及开展文化旅游、研学考察等活动。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