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尚未生效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在确保建筑安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后,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使历史建筑适应现代生活需要。

鼓励延续历史建筑原有使用功能,支持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方志馆、传统工艺作坊等以及开展文化旅游、研学考察等活动。

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