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尚未生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在符合保护要求前提下,可以依托历史文化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培育地方特色文旅标识和文化品牌,打造沉浸式冰雪、非遗体验等新型消费业态,推广吉林老字号品牌消费,发展文旅融合项目,实现历史文化传承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