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尚未生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传承与利用,应当坚持以用促保,推进活化利用,传承历史文化。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遵循必要适度的原则,注重保护整体风貌,合理控制商业开发规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