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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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传承与利用,应当坚持以用促保,推进活化利用,传承历史文化。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遵循必要适度的原则,注重保护整体风貌,合理控制商业开发规模。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