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五条尚未生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在开展城市更新、乡村建设前,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