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尚未生效

大型交通设施、地下轨道、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等选线原则上不得穿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确因工程技术原因无法避开的,所在地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科学论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