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六条尚未生效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腐蚀等;(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