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尚未生效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保护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