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尚未生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