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尚未生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将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