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尚未生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保护方案的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