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hapter 4 保护措施Article 25Not yet in force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保护方案的要求。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