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组织编制机关公布,并报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