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尚未生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组织编制机关公布,并报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